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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召开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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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情况和典型案例。

自治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生忱主持发布会,自治区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学东、副庭长陈立斌就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情况和典型案例的内容进行了介绍。

2020年,全区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13576件(不含旧存),审结13580件。其中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607件、民事案件10675件、行政案件1294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69件,圆满完成审判工作任务,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一是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结合我区生态环境特点,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高发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环境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以及环境权益。对涉及土地、林业、草原、环保行政等行政行为全面依法审查,依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行为,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全区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公益诉权,公正高效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二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工作大局。

持续推进“一湖两海”、黄河流域重点流域区域治理的司法保障力度,积极服务绿色矿山建设,确保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与生态环境治理有序进行,防止投资人损害生态环境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三是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和保障水平。

积极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模式,创建工作体系,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司法保护。

本次发布的八件典型案例,涉及我区草原、森林、土地、水域、野生动物等生态要素,案件类型涵盖了刑事、民事和各类公益诉讼。

这八起案例中,有我区《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审理的首例破坏胡杨林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理过程中始终将预防性、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引进专家科学论证恢复植被期限,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修复我区珍稀植物资源, 维护生物多样性。

有的案件是被告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私自在乡村建厂,将危险废物不做任何防渗处理直接倾倒于土坑或就地放置在厂区,严重污染周围土壤环境,当地环保部门支出污染清理处置费用一千余万元,属于典型的为一己私利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对被告人判处了严厉的刑罚和高额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无法外之地,人民法院有信心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能力守护好家乡一方净土的决心。

有的被告人捡拾野生鸟蛋的行为看似破坏性不大,但是该行为影响了鸟类栖息地的生态环境,威胁到生态系统多样性发展,违法者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生态损失加以赔偿,社会公众都应引以为戒。

本次案例中有因铁路建设导致的公民养殖生产活动受到影响的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准确适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和生产生活权利的充分保护。

典型案例中还有两例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起到了依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的良好效果,也是全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的体现。

药品和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次选取的通过公益诉讼对售卖假药人员进行侵权惩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典型案例,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意识,对制假售假行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2021年,全区法院将继续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筑牢万里绿色长城,守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内蒙古日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华网北方新报、内蒙古晨报、内蒙古法制报、新浪内蒙古等多家媒体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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