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为降低生产成本,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给电动车的使用带来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民事侵权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被告天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召回其生产、销售流入市场的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2785元。这是该院首次将三倍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切实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为降低电动车充电器生产成本,购买劣质的充电器外壳、减少充电器内部生产工序,未按照国家标准及当地电子商会制定的团体标准,生产、检验电动车充电器。2019年7月,某电子公司生产“WuFLP”牌、“荣炳派正富”牌等4种型号6800个电动车充电器,仅对上述电动车充电器的参数、标志、标识进行查看,未按照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即对外销售。2021年8月,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充电器的产品代号、机械强度、电源软线、熔断器项目均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某电子公司对外发布召回公告,但只召回部分充电器,未召回的有1380个,涉及销售金额27595元。
2022年1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在网上刊登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有关组织提起公诉。因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维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指定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容易发生电气故障或自燃,进而引发起火、爆炸等问题,给公共消防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被告某电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