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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噎死女童裁判让好人有了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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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分享他人赠与的香蕉,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赠与者是否要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广东省佛山市两级法院均给出了否定的判决。据报道,苏老太好心送了几根香蕉给女孩小覃,小覃又将其中一根香蕉转送给了她的小伙伴婷婷,婷婷吃香蕉时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婷婷家人将苏老太和在现场的小覃爷爷告上法院,索赔73.8万元。后佛山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均驳回了婷婷家人的诉讼请求(6月20日央视新闻)。

女童离去,令人痛心和惋惜,其家人的不幸值得同情。但是,正如一二审裁判所指出的那样,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是人们开展社会交往的重要部分。不能因为发生了损害结果,便要求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参与社会活动,与他人进行交往和交易是任何一个人的基本需求,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所在。正因为此,在世界各地,无论是道德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均鼓励人们积极进行社会交往,至少不限制人们的活动。而且,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造成损害结果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均需担责。

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事纠纷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权人要想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话,既要举证证明其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又要证明或推定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以香蕉噎死女童事件为例,虽然女童的确是因进食老人分享的香蕉而窒息身亡,但老人分享香蕉完全是亲朋邻里间的善意互助行为。且受害人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香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不必苛求赠与人照看其进食完毕。也就是说,赠与人根本无法预见女童进食会被噎死,其对受害人的不幸既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故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现实中,这种亲朋邻里之间的交往活动十分常见。对此,如果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出借的物品不存在安全隐患,就不该对偶发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这既是弘扬社会道德,推进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民事法律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否则,任何损害的发生都要牵扯上旁人,就会产生人人自危,互不交往的社会倒退现象。

香蕉噎死女童的裁判让好人有了底气。这样的裁判多了,人们就无需担心正常、善意的分享或互助行为会带来不可控制的法律风险。这就是正能量。

责任编辑: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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