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黄小英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联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扩大试点范围,细化辩护人选定,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更有针对性、更高专业性的律师辩护。除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审查起诉案件质量。
《实施细则》提出,对于律师会见、阅卷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及时告知重大程序性决定,公开案件流程信息,回应律师关切,保障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共同推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范围,督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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